福州市区交通规则
1、1956年,公安机关开始贯彻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城市交通规则》。福州市公安局制订《福州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把值勤制度改为“固定巡守、定期轮换”,管理方法改为“重点控制、全面管理、分片包干”,将部分路中心岗亭改为路侧岗亭,划分停车线、分道线和人行横道线,装设悬空或路旁红黄绿指挥灯,在重要路口周围设置护栏,整顿公共汽车和人力车的停车站点,基本做到“车行车行道、人行人行道”。厦门市在思明、中山、中华路划分分道线、停车线和人行横道线,在部份路口周围设置护栏;
2、1957年,福州在市区至近郊开辟五条交通支线,并对货车行驶市区的时间和路线进行管制;
3、1958年,增设7个通宵岗、1个派出岗、14个支前或战时岗,增派民警定时巡逻,并将手动式指挥灯改为脚踏式指挥灯;
4、1959年,在事故多发地段设置时间岗和流动岗。厦门市公安局对市区7个主要交通岗亭用红黄绿灯指挥交通,并在路口设双座指挥灯;组织巡逻民警队加强路线巡逻,扩大交通管理覆盖面;清理占道摊点、拆除违章建筑,坚持市区主干道、叉路口、人行道不摆摊设点和堆坊作业;实行时间与空间性的交通流量均分,人车各行其道,限制大货车和畜力车行驶市区的时间和路线。同安、龙岩、三明等城区,由县(市)公安局直接派出民警设立交通岗执勤,或由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兼管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