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的危害有多大 抽电子烟的危害性有哪些
电子烟的危害有多大 抽电子烟的危害性有哪些
电子烟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烟烟具和电子烟烟液或者烟油组成的。电子烟烟具就是加热装置,可以将烟液转化为供使用的人吸入的气溶胶。烟液的主要成份是尼古丁盐,尼古丁盐可以有不同的浓度,另外在烟液里面还有一些调味剂,我们叫添加剂,还有溶解添加剂的溶剂,比如丙二醇或者甘油。
尼古丁也称烟碱,是一个成瘾性的物质,在我国被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过量摄入尼古丁可能危及生命,同时尼古丁成瘾也是一种疾病。年轻人使用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可能会成瘾,最后很可能成为吸卷烟的吸烟者。另外,尼古丁对青少年或者婴幼儿,大脑还在发育过程当中的这些人,会造成损害。年轻人可能更容易受到尼古丁的影响,而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
电子烟释放气溶胶,释放的气溶胶当中含有乙二醇、醛类,烟草特有亚硝胺,还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另外还有多环芳香烃、金属、硅酸盐颗粒等等,这些物质其中许多的成份是已经知道的有害健康的致癌物质。动物实验证明,电子烟会引发肺癌和膀胱癌,电子烟还会引起如肺部疾病,癫痫、哮喘、过敏等疾病,长期使用会增加患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癌、心脏病、中风等疾病的风险。
另外,电子烟中添加的调味剂加热以后会产生有害物质,存在健康风险。
尽管电子烟的出售方都打着“戒烟神器”的旗号,然而目前还没有充分科学证据说明电子烟可以帮助戒烟。世界卫生组织不建议将电子烟作为辅助戒烟工具。我国临床戒烟指南也没有把电子烟作为辅助的戒烟工具来推介,临床医生不会建议吸烟者使用电子烟来戒烟。目前有效的戒烟方法包括戒烟咨询、药物治疗和行为干预的方法。
有调查表明,电子烟在青少年当中非常流行。然而“电子烟”的危害对孕妇、儿童、青少年更加明显,应该引起社会的充分重视。2020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为“保护青少年远离传统烟草产品和电子烟”,由此可见,“电子烟”与传统烟草产品同样对青少年具有危害性。
关于禁烟规定:
2019年10月1日起,新版《控烟条例》在深圳开始实施,规定深圳禁烟场所从七类增加至九类。其中,公共交通运输站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列入“禁烟区”,这意味着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地铁、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将全面禁烟。
新版《控烟条例》中,对于吸烟和烟草制品的定义明确,即“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吸电子烟也被纳入吸烟的范畴。
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2018年第26号)。自《通告》发布以来,社会各界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意识普遍增强,向未成年人直接推广和销售电子烟的现象有所好转。但同时也发现,仍然有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知晓、购买并吸食电子烟。甚至有电子烟企业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通过互联网大肆宣传、推广和售卖电子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威胁。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部分产品存在烟油泄漏、劣质电池、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量安全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吸食电子烟,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通告的宣传贯彻和执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侵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电子烟产品的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电子烟行为的监测、劝阻和制止,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相关部门。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工信部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1997年7月3日发布以来,于2013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内容及主要考虑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将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考虑是:
(一)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二)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三)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