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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对质权人有什么效力

更新时间: 2020-11-12 00:00:00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有:

⑴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⑵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⑶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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