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规定: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对自己的人身具有占有权,具有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均等的就业机会,并以同等录用标准录用。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实行平等就业原则,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体力和技术水平、生产经验,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有利于打破城乡就业的二元结构,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体现了民主、自由、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