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动产的抵押登记机关
不同的动产的抵押登记机关有:
1、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工商部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2、非农用机动车,车辆管理局,《机动车登记办法》;
3、农用机器设备,农机站;
4、农作物和其他农业收获物,农业局;
5、果园、树林,林业局;
6、船舶《海商法》所指,海事局《海商法》、《船舶登记条例》;
7、渔业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8、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民用航空法》。
【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