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的期限
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1、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
2、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4、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应在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6、应在再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1、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
2、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4、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应在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6、应在再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