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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吗

更新时间: 2020-11-11 00:00:00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自然增值及孳息以外,其余收益形式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的范畴,若房产为婚前个人全款购买的,那么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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