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6、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7、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