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关于市场贸易方面的立法权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