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的概念适用条件及程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条件如下: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
2、继续增持股份。
程序如下:
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终止上市。
3、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4、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5、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
6、股票更换。
7、收购结束的报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