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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四可否适用

更新时间: 2020-11-02 00:00:00

公司法解释四适用,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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