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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情形

更新时间: 2020-11-08 00:00:00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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