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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诉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 2020-11-10 00:00:00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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